歡迎您加入成為OO生活輔具會員,本條款訂定之目的,在於盡可能保護會員的權益,同時確認本公司與會員之間的契約關係。

所有OO生活輔具之會員,都應該詳細閱讀下列使用條款,使用者完成註冊手續、或開始使用OO生活輔具所提供之會員服務時,即視為已知悉、並完全同意本使用條款的所有約定並完全接受本服務現有與未來衍生之服務項目。若您未滿二十歲,應由您的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約定書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或繼續使用。當您使用或繼續使用OO生活輔具時,即表示您的法定代理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約定書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修改變更。

  1. 釋義
    1. 「供應商」或任何提及「我們」及「我們的」相關字皆代表電子郵件為 contact@ourobligation.com.tw 及地址位於淡水的OO生活輔具。
    2. 「顧客」或任何提及「您」及「您的」相關字皆代表經供應商同意後向其訂購產品之顧客。
    3. 「消費者」是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4. 「書面通知」指任一方經由掛號郵件,電子郵件或傳真所傳送之可讀取文件。
    5. 「營業日」指除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以外營業的日子。
    6. 「商品」指供應者於網站上所列之生活輔具類產品。
    7. 「訂單確認書」為供應商對顧客確認已接受由顧客所下的訂單之書面通知。
  2. 訂單
    1. 所有訂單皆視供應商是否同意販售及現貨供應情況而定,供應商有權拒絕接受訂單。
    2. 顧客所訂購之商品若無現貨供應,供應商將以電子郵件予以通知。
    3. 所有產品需經供應商確認訂單後,方可進行包裝。
    4. 供應商有權拒絕接受任何尚未結清款項之訂單。
    5. 供應商將於確認訂單後,核發顧客「訂單確認書」。
  3. 價格
    1. 所有商品價格皆包含營業稅。
    2. 供應商所提供之價格若無另外註明有效日期,則皆於報價五日後失效。
    3. 供應商有權於出貨前調整商品價格以反應當下之生產成本。
    4. 供應商將於出貨前以電子郵件向顧客確認所應支付之訂單總金額。
  4. 付款方式
    1. 您需於下單後先選擇付款方式,請使用可接受及辨識的信用卡、或選擇網路ATM、轉帳/匯款、或貨到付款(單筆訂單1萬元以下)。可接受的信用卡可於供應商網站搜尋或以供應商要求為準。
    2. 供應商有權於接受顧客付款前,確認所使用的信用卡是否為可信賴之信用卡。
    3. 供應商只在顧客付款完全後,確認接受訂單。(貨到付款不在此限)
    4. 付款時間為付款條件之重點之一, 任何拖欠付款情況將付予供應商取消或暫停出貨的權力。
    5. 若您未能按訂單付清所列款項,我們將可能:
      1. 暫停或取消所有的訂單。
      2. 取消任何原有的優惠價。
  5. 交貨
    1. 所有到貨時間為預估時間,到貨時間不做為評估合約效用之準則。
    2. 我們盡力於核發顧客”訂單確認書”之後三個營業日內將商品送達指定地址。
    3. 我們有權於供應商確認訂單後五個營業日內將商品送達,將不以供應商所預估到貨時間為準。
    4. 若我們無法於五個營業日之內將商品送達,我們將於三十日內以電子郵件通知訂單延遲並償還所有已付費用,除非收到您的其他指示,我們將視此情況如同終止合約。
    5. 若您於預估到貨時間之後簽收到貨物品,將代表您對於此延遲到貨情形無異議 (包括直接或間接因延遲收貨所發生的損失、或商品價格調漲)。
    6. 我們可以將單張訂單分批出貨,每次出貨都視為獨立之合約。
    7. 我們可以拒絕以下運送:
      1. 如果我們相信運送行為是危險、違法、異常困難的。
      2. 如果送貨地址不適合我方之運載工具駛入。
  6. 風險
    1. 商品的風險責任於商品由您簽收無誤後即由您承擔。
    2. 交貨地址將依照您所提供的住址或您授權同意之其它地址。
    3. 供應商有權拒絕將商品運送至任何信用卡持有人地址以外的地點。
    4. 您必須於商品送達時,檢視其是否有瑕疵。當您簽收時,將代表您已確認其商品送達時狀況良好。
    5. 若商品於送達時發現瑕疵,您必須於24小時內通知我們,您必須給我們(或任何負責運送之貨運公司)適當時間檢視瑕疵之商品。
  7. 所有權
    1. 商品所有權將於您結清應付款項後,才會轉讓於您。
  8. 保證
    1. 我們保證商品:
      1. 符合其訂單確認書及網站上所形容及載明之項目與規格。
      2. 若您遵從條款第8.3項,商品於運送時將無品質上的瑕疵。
    2. 我們保證商品於出貨時的品質皆為良好,但無法保證商品是否適合您的用途。
    3. 若您認為我們所送達的商品有品質上的瑕疵,您必須:
      1. 於24個小時內以書面詳細通知瑕疵內容(並請確認購買時間)。
      2. 允許我們檢查。
    4. 依條款第8.3項,商品經我方檢查後確認有品質上的瑕疵,我們將(依照我們的選擇) 依照條款第10條修復或替換其商品。
    5. 我們不負責任何因合約之簽訂或商品供應所衍生的損失或毀壞(包括間接、附帶的損失、財務損失、盈餘損失或使用權之喪失)之損害賠償責任。我們對您因產品使用而造成之任何損失所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以使用者購買商品所支付之金額為上限。
  9. 取消
    1. 我們接受您於收到商品七日內經掛號郵件(寄至供應商所註冊地址)或電子郵件所傳送之書面通知以取消購買產品; 若因取消部分商品而使訂單金額未滿NT$490,我方於退費時將加收運費(宅配NT$95,超商取貨NT$65)。
    2. 您必須承擔退還商品之運費及保證於寄回商品前妥善保護及包裝以保障商品的安全。
    3. 商品退還之包裝必須以可販售為標準,並保有原有附件、包裝、廠商紙箱及所有隨附文件資料的完整。
    4. 個人衛生清潔用品及部分其它類產品拆封後恕無法接受退換貨。
    5. 所退還之商品未符合條款第9.3及9.4項,我們保有拒絕接受您所退還之商品的權力。
    6. 必須同意使用可信賴之運輸方式或工具將商品退還至供應商地址。
    7. 商品於退還至供應商地址之前,其保障責任皆屬您負責。
    8. 據條款第9.1項之任何已取消訂單,我們將努力儘速退還您為商品所支付之金額(不含運費),並且無論如何都會於收到您的取消通知三十天內退款。
    9. 於取消訂單後,未能於合理時間內將商品退回,我們有權向您收取商品全額或為回收其商品所衍生的費用。
    10. 我們可能以書面通知暫停或取消訂單,如果:
      1. 您未能按時付款。
      2. 您未能實踐本文所列之條款及守則。
  10. 退換商品
    1. 我們只在以下條件下,接受您所退還之商品:
      1. 退還前以書面確認。
      2. 同意負責退換商品之手續費(除非簽收商品時已發現為瑕疵品)。
      3. 商品退還時之包裝為可再販售的狀態。
    2. 我們(依我方意願)將於商品保障期間修復或替換任何無法正常運作之商品,您必須依程序申請退貨授權編號否則將無法退貨,我們只接受您退還有退換授權編號之商品。
    3. 我們可能收取合理檢驗費用,若產品經檢驗證實為不良品,則免除其檢驗費用。
    4. 若商品於保固期間曾經送修或替換過,則不可延長原有保固期效。
    5. 當商品出現無法正常運作之現象時,其保固期是否仍於有效期間將以我們的決定為最後準則。
    6. 我們商品保固不適用於:
      1. 使用不當或未經我們書面授權之改造。
      2. 下單時未告知其外在的環境不正常,例如過度潮濕而導致商品故障。
    7. 您必須遵從我們的退換授權編號程序如下:
      1. 您必須先申請退換授權編號,且提供發票號碼、寄送日期、產品型號、產品序號及退還原因,我們在核發退換授權編號後十天內必須收到您欲退換之商品;若退換之產品為瑕疵品,您必須註明其瑕疵類別,若經我方檢驗為正常,我們將收取寄回之運費並將商品還給您。
      2. 瑕疵產品應適當包裝並以預付運費方式寄還,退換授權編號必須清楚標示於外箱,並附上購買證明及退還原因。若欲退還之商品未符合以上條件,我們有權拒絕接收並向你徵收手續費。
      3. 您欲退還之產品必須是向我們購買之產品,並在有效保固期限內已確認為瑕疵品,我們會將產品修復完好或更換產品寄送給您。
      4. 到貨瑕疵:若您簽收產品時發現為到貨瑕疵,您必須於簽收產品起24小時內通知我方並將貨品退還;另外,若產品於運送過程遭到損壞,您必須立即通知我們及運輸公司。
      5. 若欲退還之商品之保固屬製造商負責範圍, 請參考製造商之退還條款。
  11. 豁免及變更 (豁免條款)
    1. 所有條款之豁免及變更只在以下情況生效:
      1. 正式作出書面修訂或紀錄。
      2. 經雙方簽署。
      3. 清楚表示修正意圖。
    2. 所有您向我們下的訂單,都約束於此條款(或任何之後我們可能更新的條款),當您向我們下訂單時,等同您已同意此條款與守則,並徹回任何您可能列印出的不同條款與守則。
  12. 不可抗力之條款
    1. 若我們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履行對您的義務(或履行並收取合理費用),我們有權力取消或暫時中止履行對您的義務,並且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2. 不可抗力之因素包括天災、意外、爆炸、戰爭、恐怖行動、火災、水災、運輸延遲、罷工及其它勞資糾紛和取得貨源的困難。
  13. 準據法
    1. 本條款須根據台灣之法律管轄及詮譯。
    2. 本條款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行之,客戶應本誠信、互惠原則協商處理。若因本條款涉訟時,客戶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14. 部分有效條款
    1. 若有任何條款無法按契約所列實行:
      1. 無效之條款將不會影響其它條款之完整效力。
      2. 若無效之條款於修訂後即可實施,則依修訂後之條款為主。
    2. 當客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時,各人針對本合約條款所列之法律和責任義務均是共同及各別的。
  15. 通知條款
    1. 任何由雙方以此條款為準所發出之通知可透過郵寄或傳真或電子郵件至對方所註冊之地址、傳真、或電子郵件網址。
  16. 本契約不予任何非買方或賣方之人士施行任何權益。
  17. 一般條款
    1. 所有的小冊,目錄及其他促銷的工具只限於說明使用,其內容不做為契約的一部份。
  18. 資料保護
    1. 除非顧客另外授權,供應商保證使用顧客資料目的僅只用於履行契約所訂定之義務。
  19. 標題
    1. 各條款標題僅為便於閱覽與參考之用,絕不影響本守則中任何條款的含義。